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罗玉龙)近日,保靖县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,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为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留出“喘息”空间,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2024年,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《商品混凝土材料采购合同》,约定由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,建筑公司应在当年1月10日前支付货款。合同履行过程中,建材公司严格恪守合同约定,保质保量完成全部供货义务,但建筑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。建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,依法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案件审理阶段,在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下,双方本着互谅互让、化解纠纷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,确定了货款支付方案。然而,调解协议生效后,建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仅支付20万元便没有继续履行和解内容,建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,执行干警多次调查建筑公司的经营状况,发现该建筑公司并非恶意拖欠货款、规避执行,虽暂时资金紧张,但整体经营秩序正常,多项在建工程项目稳步推进、经营发展前景良好,具备履行能力,只是需要时间周转资金。“如果采取查封账户、冻结资产、查封扣押设备等强硬强制措施,可能导致建筑公司项目停工、工人失业,反而会加剧其偿债困难。”执行干警向建材公司负责人耐心释法明理,建议给建筑公司一个缓冲期,在干警的耐心调解下,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:建筑公司分三期支付全部货款,建材公司同意解除名下因执行案件冻结的银行账户。和解协议签订后,该院持续跟进督促履行,后经核实,建筑公司已如约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款项全部汇入建材公司账户。至此,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。
下一步,保靖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、公正司法初心,不断优化执行工作举措,用心用情用力护航辖区企业健康发展、市场秩序平稳有序,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司法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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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